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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最新20篇)

时间:2025-08-21 21:57规章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在受热、摩擦、撞击、遇明火或与某些物质接触后,容易发生燃烧或爆炸的危险物品。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

一、学院严禁学生、教师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和学生宿舍。

二、学院内需的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必须实行分类,分性能,分房间、专人管理。

三、对危险物品的进出,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随时注意发现可疑情况发生。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安排专人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安全因素。

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保管、值班人员的工作责任制。遇到险情及时上报并拨打火警119。

六、各种危险品必须严格登记造册,建立购买、使用、领取、清退等台帐。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出入库必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七、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应专库存放,双人双锁。性质相抵触的应分室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八、做好防盗工作、安装防盗设施。

九、保管人对所有物品应定期检查核对。

十、管理人员离室应关锁好门窗、切断电源,关闭自来水。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十一、实验器材、药品一律不外借。

十二、化学危险品应设专用安全柜存放,柜外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识。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2

学校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是对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药品、气体、液体等易对师生产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易燃易爆物品在保管、发放、使用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事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学校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保管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等易对师生产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

2.学校危险物品的配备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在实际教学中确需该类物品须经学校领导批准,派专门的教师外出购买。

3.危险物品的'采购、存放、保管由学校安排一名责任心强的教师负责,该教师要严格保管、经常检查、检测、严格领取、使用、销毁登记制度。

4.负责对危险物品管理的教师要作到防火、防盗、防晒、防光。

5.学生使用危险药品进行实验时,必须严格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要一切行动听指挥。

6.若因有关人员不按上述要求去做,发生的后果将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3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3、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到以下七点:

严禁场所内部和外部带入明火源;

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

易爆危险物品混存;

严格控制储存场所的温度和湿度;

严禁超期超量储存;

严禁违章操作;

5、每天至少每两小时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灭火器材、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6、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7、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医疗工作顺利进行及患者、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部门、科室对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及废弃处理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医院成立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总务科、保卫科、药剂科、设备科、各临床科室负责人等,负责全院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二章 采购与验收

第四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供应商,确保物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第五条 采购前,相关部门需提交采购申请,明确物品名称、数量、用途、安全要求等信息,经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采购的易燃易爆物品到货后,由总务科或指定部门组织验收,核对物品数量、质量、安全标签及说明书等,确保无误后方可入库。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储存柜内,仓库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具备良好的通风、防爆、防静电、防火等措施。

第八条 储存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处理设备。

第九条 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存放,保持安全距离,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确保物品稳定安全。

第十条 定期对储存区域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前,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确保操作环境通风良好,避免火源、静电等危险因素。

第十三条 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将剩余物品妥善储存,不得随意丢弃或遗留在工作区域。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运输标准,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设备和消防器材。

第十五条 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高温环境,确保物品安全稳定。

第十六条 到达目的地后,应及时将物品交付给接收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六章 废弃处理

第十七条 废弃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或丢弃。

第十八条 医院应建立废弃易燃易爆物品登记制度,记录废弃物品的名称、数量、处理方式等信息,确保废弃处理过程可追溯。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医院应制定易燃易爆物品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责任分工和救援措施。

第二十条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科室应认真执行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医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5

1、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等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储存室内,设专人保管,容器或外包装上有明显标识。

2、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等危险品专用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晒、灭火等安全措施。

3、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等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必须定期检查。

4、储存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的仓库,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应配有灭火设施。

5、使用危险物品者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6、剧毒试剂称量及使用,应有两人以上在场,严格做好出入库登记工作。

7、菌种、毒株由微生物室专人保管和使用。

8、仪器设备要远离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使用尖锐器具必须遵守作业指导书规程,注意安全。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6

我们知道大量鞭炮如果储存不当,将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因此掌握鞭炮仓库的正确储存技巧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下就给大家支几招:

(l)库房要用非燃烧材料建造,房梁选用金属或钢筋混泥土,屋顶采用轻质易碎材料。

(2)库内地面平整无缝,门用双肩外开门,根据从最远点到门的距离不大于15米确定门的距离。

(3)窗户应有铁栏杆和窗板,采光面积按地面面积的5%计算,窗玻璃采用毛玻璃或涂白漆,门窗框采用有色金属制成。

(4)库内室温应控制在30c以下,冬天禁止用蒸气或火炉取暖,库内照明要使用防爆型灯具。

(5)大型仓库应设防护堤,防护堤应高于房檐,顶部宽度不小于1米,土提的根部与厂房的`距离为2~3米,并修筑排水沟,库外的电线要穿管布线。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7

1、使用化学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要求:

(1)化学危险品的使用要求

a、公司凡在新、改、扩建工程中需用的化学危险品(外包装上都有明显标志),都必须控制采购总量,原则上当天用多少购多少。

b、对当天未使用完的上述物品(包括氧气瓶等危险品器材),都必须存放到专用的场地,不得留存在施工和无关场所。

(2)日用危险品的使用要求

a、公司对餐饮所用的卡式炉液化气罐(固体酒精)和客房使用的火柴,也必须控制采购总量。原则上液化气罐(固体酒精)的周转容量为一周(7天),火柴为两周(14天)。

b、使用部门要以当天的用量为准,原则上用多少领多少。

2、化学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地的安全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存放的安全要求

a、存放施工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设立在偏离主楼群、人员往来较少、并相对独立的地方。

b、存放地必须用阻燃、轻质的建筑材料建造,并要具备干燥、阴凉、通风、防晒、防潮、防高温等条件。

c、存放地的照明必须是防爆型的灯具,并备有消防灭火器材。

d、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要分门别类、区别性质,科学合理储存。

e、存放地内严格执行'四禁''二不准'即:存放地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取暖、严禁住宿和办公、严禁无关人员入内',以及化学危险物品'不准超量存放、不准混杂存放'。

f、每次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每天下班时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日用危险品存放的安全要求

a、存放日用危险品的场地必须隔离主楼群,隔离施工危险物品存放地,并与其他日用物料存放地保持一定的距离。

b、存放场地必须具备阴凉、通风、抗高温的条件。

c、除火柴要放置在专用的铁箱内,对卡式炉的乙烷气罐(固体酒精)也应设置专用铁箱予以储存。

d、存放场地的照明必须为防爆灯(或白炽灯),电器开关必须安装在场外,并配备灭火器材。

e、存放场地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f、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

3、化学危险品的管理

(1)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经过消防部门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书。

(2)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必须建立和健全登记制度:发放时间、货名、数量以及经手人员发放签收等。

(3)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情况进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4)物上发现异常,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和保安部报告,并必须查明原因。

(5)对存放场地进行设备检修时,必须将危险物品搬离,如需动用明火,还必须会同保安部门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6)对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消防法规和安全生产的规定。进行操作。

(7)日用危险品的管理

a、对卡式炉的乙烷气罐(固体酒精)和火柴的保管人员,应相对固定。

b、保管人员要定期盘核日用危险物品的库存量,并及时与物品采购员取得沟通,共同掌握和控制好存放的数量。

c、需对存放场地进行设备检修时,必须将危险物品搬离,如需动用明火,还必须会同保安部门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d、对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须遵循防火规范和要求。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及废弃处理等环节,预防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油品、化学品、气体等)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维护及废弃处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公司成立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章 采购与验收

第四条 采购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所购物品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

第五条 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和安全性能验收,核对产品标签、安全说明书、合格证明等资料是否齐全有效,严禁不合格产品入库。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指定区域内,仓库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具备良好的通风、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措施。

第七条 仓库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非专业人员严禁进入。

第八条 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存放,保持安全距离,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火源和电器设备。

第九条 定期对储存区域进行温湿度检查,保持适宜的储存条件,防止物品变质引发事故。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及应急处理技能。

第十一条 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用量,避免超量储存和使用,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施。

第十二条 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域进行吸烟、明火作业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遵守国家道路运输安全法规,选择具备资质的运输单位和车辆,确保运输过程安全。

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装置和应急器材,驾驶员和押运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运输物品的特性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五条 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避免剧烈震动、碰撞和摩擦,确保物品稳固不泄露。

第六章 废弃处理

第十六条 废弃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或排放。

第十七条 废弃处理前,应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标识,选择具备资质的回收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管理小组应定期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小组所有。

第二十二条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更新,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9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仓库、实验室必须挂有明显的规章制度及警言、标语,库房结构应该合理、符合防爆的要求。

2、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贮存,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留有通道及通风口,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合储存。

3、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爆品,不得堆放在露天或高温地点。

4、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5、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挥发的物品应定期检查,防止燃烧、爆炸。

6、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严禁吸烟。

7、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实验室,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结束后,进入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8、消防通道必须畅通。

9、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指派专人保管和发放。

10、使用部门必须严格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绝治安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

1、凡毒性化学品应分类贮存,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及气化腐蚀性等化学品贮存在同一库房。

2、凡剧毒化学品应用专门铁柜单独存放。

3、建立健全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入库、发放必须认真检查登记,定期清点,帐物必须一致,发现数量不符时应立即认真追查原因,及时报告,有毒有害物品应配备专人进行管理。

4、有毒有害物品库严禁非保管人员入库,保证有毒有害物品库绝对安全。

5、有毒要害物品的发放与领取应加强计划管理,使用负责人应严格履行有毒要害物品领用审批手续,并填写领料单,登记数量。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0

为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预防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引起火灾、爆炸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财、物的安全,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宗旨,切实做好防火防爆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应急预案,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洗油加工岗、油分析岗等。

(一)组织及职责

1.一旦发生事故时,全体在岗员工统一编入中心化验室应急组织,必须服从全室的统一指挥。

2.在岗操作人员应认真进行岗位检查,发现事故险情,应立即上报化验室主任,并及时通知与本岗有关联的岗位,以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事故控制在最小程度,损失降低到最低的水平。

(二)报警方式

1.发生火灾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拨打119报火警,同时拨打院安全防火电话××××和××化验室电话××××报告。同时电话通知与本岗相关联的岗位,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2.实验中由于大量使用可燃有机溶剂,在加热抽提、溶剂回收、明火操作时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拨打化验室电话××××报告。同时电话通知与本岗相关联的岗位,以便采取应急措施。在灾害较大,无法控制时,要立即拨打119报警。同时要立即拨打院安全防火电话××××报警。

3.发生人员烧伤、中毒或窒息等事故时,第一发现人在积极抢救的同时,应立即拨打化验室电话报告,情况严重时,应立即拨打120或110求救,同时立即向院有关部报告灾情。

(三)应急措施

1.实验操作中发生着火时:火势小时,在岗人立即用消防器材灭火,火势大时其他人马上用消防器材灭火,另一人应立即拨打电话向化验室、院生产运行安全科报警,启动所有灭火设施。

2.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化验室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看是否需要疏散周边居民和员工)。

3.通讯、物资供应组成员打电话报119火警后,立即指派专人负责到研究院大门前迎接和引导消防车进入事故现场,并及时将事故汇报研究院指挥中心;同时打电话120,请求医疗支援。

4.现场疏散组立即前往各既定路线疏散附近围观居民和员工按指定路线进行撤离,同时安排人员在各路口阻止前往事故地点的无关人员和通行车辆。

5.室科研生产运行员立即调度各项化验生产工作停止,全力投入抢险。

6.操作人员立即切断事故发生地和邻近实验间的总电源、气源及一切可诱发事故的因素。

7.中心化验室总指挥带领全体员工立即携带消防器材奔赴现场灭火

8.在事故无法控制时,现场指挥立即组织全体员工撤离事故现场。

9.专业消防队到达后,由现场指挥负责报告火情,火场发生地连带不安全因素等,并负责指挥消防车供水,协助灭火,听从指挥。

10.医院人员对伤员进行包扎,利用救护车及时送到医院抢救。

(四)事故处理

1.轻伤事故的报告不超过20小时,重伤以上重大事故的报告不超过1小时(从发现起计算)。

2.发生事故的次日,应将事故基本事实情况、结果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书面报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3.发生事故的负责人在事故后,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在所属单位、部门大力宣传,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4.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尽快恢复生产。

5.责任分析:划分事故责任,确定是突发的责任,人为责任,还是仪器设备、材料、结构和试剂等自身缺陷引起的责任。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1

为加强学校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维护学校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校园内所有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酸、强碱等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二、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和销毁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领用、使用制度,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在校区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填报《危险物品安全审核报表》并报保卫处备案。

四、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携带火种、不得吸烟或擅自动用明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五、危险物品的采购,应根据实际教学需要,由有关实验室提出采购计划,经学校同意,资产处统一采购,并报保卫处备案。

六、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有关单位应根据物品的特性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七、剧毒物品的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账本。

八、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药品的领用,必须有两人以上,由领用人填写领用申请表,经单位第一责任人批准后方可领用,当天领用当天配制,并有详细的。实验用量记录,由实验室主任签字备查。

九、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药品的领用人和带实验的教师,应对药品使用过程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实验室主任负监管责任。

十、各单位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原则上不得外借和外卖,如外单位急需少量时,须经资产处审核,分管校长签字同意,报保卫处备案,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审批。

十一、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座公共交通工具。

十二、不得在师生员工居住、学习场所及周围200米内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十三、单位和用户在使用液化气、管道煤气时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气体钢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对已使用的钢瓶,应定期检查,严禁非专职修理人员自行灌装、拆卸、修理。

十四、各单位应加强对废药、残渣和盛装剧毒药品容器的管理,不得自行处理,处理前必须报保卫处、当地环保、公安消防和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同意,经批准后造册登记,按规定进行销毁。

十五、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药品保险柜的管理工作,由有关单位选定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的人负责,并须参加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六、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十七、本管理制度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违反本制度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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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爆炸,保障小区人员和财产安全,遵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业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的使用。运输

危险品是指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腐蚀品;

(1)业主。物业由于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维护。试验等活动需要使用危险品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秩序维护部申请,采取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并配备足够。相应的灭火器材;

(2)下列物品禁止进入小区,必须进入时应经过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雷管。炸药。火药。导爆索等具有爆炸能力和杀伤性军用。民用物品;具有放射性材料;剧毒;

(3)在使用危险品的现场应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的标志和使用材料的名称。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特性。监护人的姓名;不得将危险品倾倒至下水管道。垃圾站点以及其它部位;现场应定量使用危险物品。并将多余危险品按规定储存。放置;

(4)使用现场应消除火种。导除静电。远离电源。高温等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条件;不得同时或在同一现场使用相互抵触的危险品;

(5)使用人应设法消除危险品引发的异味。腐蚀。污染。气体的扩散。挥发等影响人身健康和潜在的火灾和爆炸,必要时协调物业公司协助处理;

(6)得到准许进入小区的危险物品应分批,并确保储存容器密闭。完好。安全泄压装置完好、有效,由消防电梯进入预定位置,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在小区公共部位。危险场所临时存放,并确保在搬运。装卸过程中轻拿轻放,因故危险品泄露,应及时报告物业保安部门,并及时控制危险品的泄露。采取安全措施;

(7)不得在小区地下空间使用罐装液化气体做饭。取暖及储存,必须使用时应经过严格的审批;

(8)使用的危险品应持有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并按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使用;

(9)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在小区周围停泊。滞留;

2.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

(1)危险物品应分类。隔离储存,并应确保无相互抵触。使用灭火剂不相容的储存;

(2)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应确保通风。恒温。防潮。防爆。无火种。静电。不使用大功率电器(包括照明灯具);

(3)储存危险品周期不能超过因故使用周期,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储存数量应严格执行国家对危险物品的储存管理要求;并确保堆垛。墙距。柱距等防火间距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4)应设置专人负责危险品检查等管理工作,定期对危险品及其储存容器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隐患立即整改,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在危险品储存场所设置宿舍。厨房。加工间等;

3.任何业主。个人不得在小区从事经营。生产危险品的活动。

4、 应当将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场所纳入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设立防火。防暴。禁烟标志;建立防火。防暴制度和防范措施,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5、 不得在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动火。吸烟和进行可能引起爆炸。火灾的其它活动。

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3

1、危险品库房、实验室、锅炉房、配电房、配气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仓库及易燃易爆粉尘和气体场所使用防爆灯具。

4、木刨花、实验剩余物应及时清出,放在指定地点。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专人保管,保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标号不符合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6、忌水、忌沫、忌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准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化学危险品,必须采用木箱搬运。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如发现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先停止工作,再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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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施工现场消防重点防范部位是加工厂和材料堆放场,钢筋等构件加工时,由于使用电焊机等机械设备,容易飞溅火星,引起火灾事故;材料堆放场是消防的重点防范部位。为此我项目部制定了如下措施:

1、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2、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是重点防火部位,必须做到严禁吸烟,严禁烟火。

3、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设置专库专账,设专人管理。

4、存放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险品应标明名称性质。

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及有害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库房。

6、储存易燃可燃有毒物品的库房,不得动用明火,必要时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同意开据动火证,并在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7、仓库照明灯泡不得大于60w,灯头高出货架50cm以上距离。

8、油漆、危险品、材料仓库、加工厂,必须符合消防要求,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设置禁止明火的禁告牌。

9、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押运和使用,应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和管理使用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的人员专人负责。

10、物资部门在易燃易爆物品入库时,除仓管员外,其他人员进入时需作登记。

11、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12、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的所有电气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13、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应有隔热、降温、防爆型通排风装置。

14、剩余少量的汽油应盛在专用带盖铁桶内并置于防火箱内,并标有“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

15、在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中,若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时,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地铁运营安全,维护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地铁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安全检查,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易燃易爆物品引发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地铁系统所有车站、列车、隧道、停车场等区域及与地铁运营相关的各项活动和人员。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四条 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等危险特性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汽油、柴油、酒精、液化石油气、烟花爆竹、雷管、炸药等。

第五条 根据危险程度,易燃易爆物品分为若干等级,具体分类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地铁运营公司负责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制定应急预案,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地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乘客及进入地铁区域的其他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站乘车或进入地铁其他区域。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监控

第九条 地铁各车站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检查标识,配备必要的安检设备,对进站人员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安检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安检设备使用方法和易燃易爆物品识别技巧,确保安检工作准确有效。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视频监控系统,对地铁各关键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五章 应急处理与救援

第十二条 地铁运营公司应制定详细的易燃易爆物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救援措施及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一旦发现易燃易爆物品或疑似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疏散人员,隔离危险源,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动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第六章 宣传与教育

第十五条 地铁运营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易燃易爆物品的危害性及地铁安全乘车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站乘车或进入地铁其他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地铁运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地铁运营公司负责解释。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地铁运营实际情况的变化,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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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特艺集团有限公司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品库房、实验室、锅炉房、配电房、配气房、车库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仓库及易燃易爆粉尘和气体场所使用防爆灯具。

4、危险品、实验剩余物应及时清出,放在指定地点。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专人保管,保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标号不符合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6、忌水、忌沫、忌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准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化学危险品,必须采用木箱搬运。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如发现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先停止工作,再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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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易燃易爆物品和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严格落实责任制。生产、使用、储存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领导责任制,对此项工作负责,并做好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2、生产、使用、储存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仓库,必须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建筑构件或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使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4、招待所、超市、话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

5、校内举行大型集会、晚会等群众性活动,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各级各岗位人员职责,灭火措施,疏散路线、出口,应急措施等。

(2) 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如检查电气线路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情况,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火源电源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控制活动人员总数等等。

(3) 在举办特大型活动前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对活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申报一般应当包括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活动的时间、内容、地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等等。

(4) 对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负责落实,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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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二、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 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三、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四、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五、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六、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七、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八、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司的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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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管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回收和检查制度,切实做到限额领料、活完料净。

第二条 收发、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识的人进行,并要由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爆炸物品,要轻拿轻放;运输爆炸物品要包装严密、放置稳定。

第三条 禁止在爆炸物品库内或库外附近地方点火和吸烟;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爆炸物品库。

第四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防止冲撞、敲击和强烈震动。

第五条 气瓶不要在阳光下曝晒,在有明火的地点不要排出瓶内气体。

第六条 气瓶内的气体没有放尽以前或者瓶内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时,不应当修理活门。

第七条 防止油类落在氧气瓶上,带有油类的物品不要接触氧气瓶及其零件。

第八条 易燃和可燃液体的仓库,应该设置在地势较高和干燥的地方。

第九条 储存有自燃危险的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废油、棉纱、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十条 对盛装过易燃易爆的容器进行电焊作业时,要首先将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清除掉,洗净容器,并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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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后勤服务等活动中涉及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爆炸品等。

第三条 学校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管理职责,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划、决策、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保卫处为学校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组织安全检查,协调处理安全隐患和事故。

第六条 各部门、学院及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台账,记录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废弃等全过程信息。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

第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并索取相关安全数据说明书(MSDS)。

第八条 采购的易燃易爆物品需经保卫处或指定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验收内容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包装、安全标签等。

第四章 存储管理

第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储存柜内,仓库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十条 储存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确保物品安全。

第十一条 储存时应根据物品性质分类存放,保持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和电源。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使用者了解物品的危险性、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 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眼镜、防护服、防毒面具等。

第十四条 使用后剩余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及时归还至专用仓库,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保存。

第六章 废弃处理

第十五条 废弃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排放。

第十六条 废弃处理前,应对物品进行彻底清理,消除安全隐患,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处理。

第七章 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制定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发生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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