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最新22篇)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报告很难写吧,
事故调查报告 1
20xx年1月5日15时22分许,崂山区金地悦峰工地发生一起混凝土搅拌车伤害事故,造成三名工人受伤,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人轻微伤。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和《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5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崂山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金家岭街道办事处、崂山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总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安监局局长矫双庆同志担任。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事故单位
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高新区)董家下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明勋;注册资本:壹仟零陆万元整;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混凝土;普通货运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J;资质类别及等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鲁交运管许可青字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xx年9月16日。
(二)建设单位
青岛崂山区东盛置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8-7号1-2层;法定代表人:王为军;注册资本:壹亿元整;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等。
(三)施工单位
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号;法定代表人:刘明勋;注册资本:捌仟陆佰万壹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不含爆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基础施工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JZ安许证字[20xx]021363-01;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xx年7月4日。
(四)监理单位
青岛市天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号内;法定代表人:王方晓;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人防工程监理;资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证号:E137007691-4/3。
(五)有关安全管理情况
1、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建立了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项目部施工现场车辆、人员进出入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运输车辆停放场地由项目部材料员负责指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总监;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2、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未制定搅拌站装车有关规程,未对车辆是否超载进行核算与检查;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规定对颜景贺、调度人员、混凝土装车操作员等从业人员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和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约定施工现场运输车辆生产安全方面由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20xx年9月1日,鲁UD7788混凝土搅拌车在青岛市崂山区瑞鑫达汽修修理厂进行了二级维护。
(七)涉事混凝土搅拌车及驾驶员情况
1、混凝土搅拌车情况。该车辆类型为重型罐式货车,车身颜色为白色,车罐子容量为16方,所有人为青岛陈东顺达物流有限公司,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从20xx年开始租赁该车辆运输混凝土至今。《机动车行驶证》档案编号:,车号:鲁UD7788,品牌型号:陕汽牌SX5315GJBJT346,车辆识别代号:LZGCR62AX08740,发动机号码:1610A021140,核定载人数2人,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6500kg,核定载14370kg,注册日期:20xx年3月3日,发证日期为20xx年12月16日,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3月。
2、驾驶员情况。颜景贺,男,36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编号:NO.,证号为,准驾车型:B2,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20xx年11月15日,有效期限:6年;《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证号:,准驾车型:B2,有效期至20xx年3月20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xx年1月5日14时许,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地悦峰项目部材料员迟述杰电话通知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调度员张成波送一车混凝土(未要求具体送多少方),张成波安排混凝土搅拌车驾驶员颜景贺负责送货(下了16方的指令),14时10分许,颜景贺驾驶鲁UD7788混凝土搅拌车在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株洲路混凝土搅拌站装了16方(约32吨)混凝土,然后开到金地悦峰工地,将车头朝东停放在金地悦峰工地14号楼北面停车场出口处的施工路斜坡上(该施工路段西高东低,坡度约20度),颜景贺将车档位挂在空挡上,拉了手刹车,车辆未熄火。颜景贺从车上下来,因车里的混凝土有点厚,需要加水调和,颜景贺站在车罐后面的梯子上,用车上带的水往车罐里加水,大约加了两三分钟,发现车辆溜车了,颜景贺赶紧跳下车往驾驶室跑,边跑边喊“车动了,赶紧闪开!”,车朝下坡溜去,越来越快,颜景贺没有追上车,车往前溜了约15米,撞到前方的钢筋加工棚,撞到棚内2名工人,车轮从苏士元身上压过,苏士元躺在车辆的前四轮和后八轮中间;工人徐成田被挤在车头和钢筋中间,工人许志敏从车前面跑了出来。
事故发生后,颜景贺立即拨打了110、120,现场其他人员同时拨打了120、119报警电话,约10分钟后110、120、119相继赶到,消防人员将苏士元和徐成田救出,120将三名受伤工人送到齐鲁医院进行抢救,苏士元、徐成田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许志敏经检查无大碍。
事故发生后,市建委、市安监局、区政府、区应急办、区安监局、金家岭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调查了解情况,区安监局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了事故;崂山公安分局埠东派出所将驾驶员颜景贺进行了控制。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详细信息见附件2),直接经济损失约356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颜景贺驾驶鲁UD7788混凝土搅拌车,严重超载,将车停放在斜坡路段,没有及时熄火,并未在车轮下垫三角枕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按照混凝土搅拌车车罐容积装混凝土,没有考虑总质量和车辆核载能力,也没有要求相关人员进行核算与检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性质认定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和综合认定,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1·5”混凝土搅拌车伤害事故是一起路外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颜景贺违反公司《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八条车辆关机停驶规定:“拉好驻车制动器防止车辆的滑移,必要时应垫三角枕木”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专业从事物流运输的企业,未对车辆是否超载进行核算,直接安排司机执行运输任务,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和超限超载运输,不得违章指挥作业。”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五、事故处理建议
1、颜景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取保候审),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议由崂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至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本起事故反映出的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措施:
(一)青岛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车投入运营。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
(二)建议区交通运输局和区交警大队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及时通报各自发现的营运车辆及营运车辆驾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三超”、证照不符、无营运资格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交通主管部门,以便从行业管理角度着手,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 2
一,程序方面:
从立项,规划,设计,报建,招标,施工图审查,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估,消防安全评估,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等等,在各道程序关卡上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手续是否合法齐全?
二,组织方面:
各参建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相关人员是否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上岗证书?证书是否合法有效?现场相关人员是否齐全在岗?是否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三,实体方面:
所采用的是什么设计、施工、监理规范?结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所采用的参数是否齐全适当?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方案、计划执行?是否按期进行各项观测?是否发现异常并发出警报?
四,其他方面:
包括气象异常和其他外部干扰情况。
在全面了解情况之后,才能发现问题。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分析出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以及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对事故性质(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应做出判定;对事故工程应做出报废,返工,修理,补强等处理意见,同时分清各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发现有刑事犯罪,应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调查报告出台前还应当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讨论,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加以说明。这样写出来的调查报告才能有根有据,有理合法。
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背景信息,包括: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操作人员及证人、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二、事故描述,包括:事故发生的顺序,破坏的程度、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的类型、事故的性质、承载物或能量;三、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四、事故教训和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建议,包括立即采取的措施以及长期的行动规划;
五、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名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事故调查报告怎么写。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3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经建阳区人民政府批准,20__年3月22日成立了建阳区“3·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区交运局、政府办、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阳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总工会、小湖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区交运局副局长元晓明担任调查组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叶良华、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叶新洪任副主任,同时邀请区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参与监督。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多方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苏CLS895重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5310CCYP25K2L7,发动机号:53637259,车辆识别代号:LVBV3JBB3JY009377,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__年5月12日,检验有效期:20__年5月止,强制报废日期:2036年5月12日。机动车所有人:毛立武,地址:江苏省丰县宋楼镇欧庄152号。道路运输证号:苏交运管徐字号,发证日期:20__年5月14日。交强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丰县支公司,保险单号:ANAJC08CTP21B010495N。货物装载情况:苏CLS895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塑料米、纺织品、布、棉纱、染料等零担货物,车辆准牵引总质量为31000Kg,事故发送时实载32680Kg,超载5%左右。苏CLS895重型仓栅式货车货箱以篷布覆盖并用绳索固定,无超高超宽情况。
2.闽H76Y78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川崎牌JKAZRcom1,发动机号:ZRT00DE137001,车辆识别代号:JKAZRcom11JA000076,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__年4月18日,强制报废日期:2032年4月13日,机动车所有人:张睿,地址:福建省浦城县仓北路148号。
(二)当事人情况
1.毛立武,男,1987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葛集镇毛阁042号,居民身份证号:,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苏CLS895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__年12月19日,有效期:20__年12月19日止,发证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系电话:,在事故中未受伤。
2.张睿,男,1987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仓北路148号,身份证号:,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闽H76Y78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E,初次领证日期:20__年01月20日,有效期:20__年01月20日止,其亲属联系电话:(其父张文涛),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国道205线20__Km+530M路段,弯道,双向两车道机非混合路,路宽873cm,道路中心施划单黄实线,两侧路肩各宽155cm,无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为南北走向,南往小湖镇方向,北往水吉镇方向,道路西侧为南浦溪,东侧为山体,山体与道路间有排水沟,道路西侧有水泥护墩。水泥干燥路面,路面完好,天气晴,白天视线情况良好。
(四)事故单位情况
毛立武,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321MA260LD65Q,地址:江苏省丰县宋楼镇欧庄152号,经营者:毛立武,成立日期:20__年5月13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许可证号:徐,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事故经过
20__年3月13日15时40分许,毛立武驾驶苏CLS895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杭州运输货物至泉州惠安、池店,在沿205国道从建阳区水吉镇方向往小湖镇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国道205线20__Km+530M路段(小湖辖区)时,行车记录仪记录到货箱内一捆黑布滑落,滚至对向车道,导致与该货车交汇的张睿驾驶的闽H76Y78号二轮摩托车避让不及碾压过该捆黑布后,失控侧翻至道路左侧排水沟,造成张睿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勘验对比,滑落布卷为新华布业托运的布料。经检验鉴定,事故发生时苏CLS895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速度为50km/h,闽H76Y78号二轮摩托车行驶速度为84km/h。
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等单位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事故处置。毛立武等人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工作,确保了社会稳定。
四、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
张睿,男,1987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仓北路148号,系建阳区“3.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中闽H76Y78号二轮摩托车驾驶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通过调查组调查取证,并根据《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1.直接原因:
苏CLS895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毛立武安全意识欠缺,未预见车内装载的长圆柱形黑色布卷平行紧贴仓栅栏板堆放,其布卷直径(最大直径17cm)小于仓栅上下挡板空隙直径(20cm)有脱离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布卷脱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根据20__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导致行驶至事发路段,车内装载的长圆柱形黑色布卷自挡板空隙滑落,又从货厢篷布缝隙遗落至路面,并滚动至对向车道,造成与货车交汇的张睿驾驶的闽H76Y78普通二轮摩托车避让不及碾压过该捆黑布后,失控侧翻至道路左侧排水沟,致张睿当场死亡。
2.间接原因:
闽H76Y78号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张睿安全意识薄弱,在弯道行驶时仍以84m/h的时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送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毛立武驾驶苏CLS895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遗洒载运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毛立武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免予追责单位和责任者
1、经调查组调查,小湖镇人民政府、交警大队等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单位和责任者,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应急救援、宣传教育、道路管养、隐患排查、交通秩序管理、违法行为打击等方面都基本履职尽责到位,基本排除管理因素,建议对有关单位和责任者免予追责问责。
2、由于毛立武为个体工商户,其本人在此事故中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毛立武(自然人)免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该起事故暴露出我区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持续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街道)、交运局、交警大队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紧绷安全这根弦,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要进一步加大对事故易发路段和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力度,深入研究分析存在的风险隐患,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治理方案,落实治理经费,组织治理力量,切实加大治理工作力度。
(二)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各乡镇(街道)、交运局、交警大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执法和通行秩序管控力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基层一线执法力量投入,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现场查处率,营造严管严查的执法氛围。要结合“四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以非法营运、超限超载、无证驾驶、非法改装等为重点,继续加大对“两客一危一货”车辆、校车、工程作业车等检查力度,严查“三超一疲劳”超范围运营、无资质非法运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三)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特点,深入分析典型事故原因,利用短信、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四)针对过境车辆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各乡镇(街道)、交运、交警等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发生原因,加强对过境车辆联合执法检查工作,通过在过境车辆车流量大的重点路段设卡、加大路面巡逻等方式,严厉查处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针对货运车辆开展物流货物堆放、包装方式是否合理,防脱落、扬撒措施是否到位等专项检查,并严格落实登记制度,坚决做到一车一检查,一车一登记,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调查报告 4
一、发生经过
1、日期:20xx年x月x日
2、时间:上午6时30分
3、地点:深圳xx18楼楼顶
4、情况叙述:xx楼顶14号冷却塔的木质结构塔顶以及部分外壳被发现彻底烧坏。起火原因和责任人不明。此事已报告警署和保险公司。出事原因待查。
二、抢修措施
事故已立即向警署、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汇报,并在现场拍下照片。目击者的口供也已记录下来。
我们已与维修承包商就此举行特别会议,安排人员进行抢修,清理现场。会议记录参见附录一。空调系统的正常供应和运作没有受到影响。
我们已与HVC(4)进行详细讨论,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保安人员和楼顶巡视的管理,并决定在大楼外围以及楼顶死角处增设巡视点。
三、调查结果
夜间13时至早上7时,xx一般无需使用水冷却装置,因而其相关冷却塔也不必运转。
操作员一般会关掉楼顶配电间内的配电板(见附录二的启动电路图)。根据图中所示,正如4月21晚发生的那样,一旦把选择开关调至“关”的位置,就会使主电源接触点打开,对外的电线和设备便会断电。
附录三中的照片可以说明冷却塔电线被烧坏的情况。这些照片显示,分线箱内部仍然清洁,而表面似乎严重烧坏。这表明,起火原因很可能来自外部,而不是由内部的电路设备和电线引起。这从附录中的照片可以得到证实,照片上显示了冷却塔内部控制器和开关设备的情况。
我们曾怀疑事故由雷电引起,但现已排除了这一可能性,因为大楼完全受到避雷装置的保护,而避雷装置也定期接受检查和维修。
四、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我们的结论是,分线箱外部首先起火,继而蔓延至冷却塔的其他部位。因而我们认为,此次事件很有可能是人为的蓄意破坏。
五、建议
就短期来说,我们已决定在现有冷却塔的木质结构部分刷上防火漆加以保护。具体的施工情况已和大楼总承包商共同商定,其他必要的工作正在安排。
在安全方面,我们同意管理部门的意见,楼顶所有出口处均应安装“detex”锁和遥控警报器。此外,我们还认为,通向楼顶的通道应设有闭路电视机进行监视。
从长远来说,我们正在就使用ADS组合型冷却塔的可行性进行研究。这种冷却塔和我们现有的冷却塔不同,由于塔身没有木质结构部分,因而在防火、防日晒雨淋和防菌方面效果更佳。
六、调查组成员签名
xxx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调查组
职务
调查组
成员签字
事故调查报告 5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分厂、各部门未遂事故、轻微事故信息的报告程序,确保未遂事故、事故快报信息的时效性,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和分析查找原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认真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保证正常安全生产经营秩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各分厂、各部门未遂事故、轻微事故信息的报告程序。 本程序不适用于《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汇编》 , (A 版) “事故管理制度-3.1.6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事故分类” 中的事故。
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70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国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xx】23 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6 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21 号;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xx。
4. 职责和任务
4.1 安全环保处负责未遂事故、轻微事故的统计、存档,并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
4.2 事故所在单位管理人员要迅速、逐级上报,并简要说明现场情况。
4.3 事故调查的任务: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的责任,提出防范类似事故的措施。
4.4 事故处理的任务: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实现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
5 工作程序
5.1 事故报告
5.1.1 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岗位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者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须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安全环保处,发生严重未遂事故或微伤事故,还应同时报告生产部分管经理。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5.1.2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b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c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1.3 事故发生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果认真填写《未遂事故报告》或《事故报告》,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安全环保处,上交时间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不得超过 3 天。
5.1.4 安全部门按规定每月对公司人员伤亡事故情况进行统计,月初按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报出事故月报表,年初报出上年事故年报表。
5.2 调查处理
5.2.1 一般未遂事故由事故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于三日内将未遂事故报告报安全部门。
5.2.2 严重未遂事故和轻微伤事故由安全环保处或公司指定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3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害情况;
b 确定事故责任者;
c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d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2.4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5.2.5 事故调查组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2.6 事故处理要求:
5.2.6.1 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5.2.6.2 在处理事故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注:1 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2 事故的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5.3 分析整改
5.3.1 事故的分析按以下步骤进行:
5.3.1.1 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从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5.3.1.2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5.3.1.3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有以下七种:
5.3.1.4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5.3.1.5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5.3.1.6 劳动组织不合理;
5.3.1.7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3.1.8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5.3.1.9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5.3.1.10 其他
5.3.2 事故责任分析
5.3.2.1 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
5.3.2.2 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然后再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3.2.3 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是指某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
5.3.2.4 事故调查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走群众路线,详细了解与事故有关的各方面情况,尽可能全面掌握事故的全过程,为事故分析提供依据。
5.3.2.5 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有的措施,以致造成事故恶化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5.3.2.6 凡因违章指挥,缺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职工无章可循,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设施不按时检修或知设施有隐患不及时消除,劳动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5.3.3 事故整改
5.3.3.1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果,制定出全面的整改落实措施,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规定整改期限,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审查验收。
5.3.3.2 整改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调查报告整改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安全环保处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5.3.3.3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单位要按要求写出验收报告,由安全环保处组织检查验收。审查验收合格的,整改单位向安全环保处报告全部整改资料,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重新整改,直到合格为止。
5.4 事故管理
5.4.1 一般未遂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经安全环保处审查。
5.4.2 严重未遂事故、轻微事故由生产部分管领导或其指定部门负责处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落实整改。
5.4.3 事故单位填写未遂事故、轻微事故报告,报安全环保处统计、存档。
5.5 奖惩
5.5.1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对事故苗头发现及时,及时报告或采取有效的,避免事态扩大的;
(2)对事故处置及时、正确、果断,有效制止险情扩大,或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或在应急处理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3)对事故正确处理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5.5.2 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有的措施,以致造成事故恶化的,取消主要责任者当月 ABC 证。
5.5.3 有关管理人员凡因违章指挥,缺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职工无章可循,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设施不按时检修或知设施有隐患不及时消除,劳动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根据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大小对其当月 ABC 证进行相应分值扣除。
5.5.4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当月取消 ABC 证:
(1)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3)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或者事故发生后擅离职守的;
(6)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7)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信息有重大疏漏的;
(8)《事故报告》或《未遂事故报告》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9)其他违规行为。
6 支持性记录
6.1 事故报告表 YK/AQ-JL-030
6.2 未遂事故报告表 YK/AQ-JL-030
6.3 事故调查报告 YK/AQ-JL-032
事故调查报告 6
xx单位“x月x日”(事故类别)事故调查报告
x年x月x日x时x分,位于xx市路号的xx单位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x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xx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经xx市政府同意,成立了由xx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及xx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专家鉴定和多方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基本情况
此部分内容是事故调查中管理责任认定的事实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
2.单位及相关人员资质情况;
3.事故点事发前的不安全状况;
4.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5.所在地政府及相关负有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监管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客观地描述事故发生、抢救直至救出最后一名遇难者(或伤者)为止的整个过程。
重点描述事故演变过程中事故触发、发展、扩大的状态;
场所、设施、设备、装置的变化状态;人的违章违规行为。
2.应急救援情况
简单介绍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如有必要也可简单介绍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伤亡人员情况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1.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主要从现场勘察和事故经过中概括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2)间接原因
主要从报告的第一部分“基本情况”中概括出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及部门监管方面存在的缺陷。
2.事故性质
主要认定事故是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2.建议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4.建议依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责任人员。
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按下列模式表述:姓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分管业务、任职时间、违法违规事实(多条分号隔开)、负何种责任、根据何规定(条款)、建议给予何种处分(处罚)。
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按下列模式表述:单位、违法违规事实、违反何规定(条款)、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六、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应从管理、装备和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
七、附件
1.调查组的组建
包括两项内容:(1)调查组组建文件;(2)调查组人员名单(表格),表格名为“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调查组内职务、签名。
2.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形用A4纸按比例绘制(建议使用CAD制图),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图中要反映事故现场设备、设施、装置的布置、事故地点名称、位置(注明距离尺寸)、伤亡人员位置及倒向、有关设备、设施事故前后位置等。同时须标明图题、指向标、比例尺、图例和落款等要素。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明细
4.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建议以表格形式列出事故伤亡人员情况,表名为“事故伤亡人员名单”。内容包括伤亡人员姓名、籍贯、年龄、工种、培训情况和伤害程度等。
触电事故心得体会 7
通过认真学习公司人身伤亡事故的通报,我了解到这是一起由于外包施工人员违章违规作业、破坏现场作业环境原有安全状态、造成新的装置性违章,公司作为外包工程管理的主体单位,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外包工程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没能有效避免施工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经过学习讨论,我们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以下问题:
一、杜绝习惯性违章,消除装置性违章。要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在工作过程中禁止无票作业,使工作票、操作票切实起到预防和控制不安全因素的作用。防止后续的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形同虚设,使现场工作人员处于安全环境之中。
二、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在外包工程开工前,应该通过“外包工程正式开工审查表”,认真审查“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组织措施、安全培训、现场监护人”等各项条目的落实。及时了解现场的作业情况,有效制止违章操作,充分发挥安全管理的职能作用。
三、强化安全基础教育,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外包劳务人员应当在监护人员的监护之下,手持工作票方能进入生产现场,进行相应的工作。另外,要对劳务人员进行现场危险点分析及防护措施的教育学习,提高其安全防护技能。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对于安全工作要未雨绸缪,提前思考,提前预防。加强业务学习,强化安全技能,要从通报中的血淋淋的事实中吸取教训,为燃料工作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
事故调查报告 8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__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 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 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__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 。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社会实践报告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 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 盲目加以肯定。
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是个别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的普遍增高。对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期限、方式、地点以及由第三人保证”,不一定非经诉讼手段解决争议,所谓的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事故调查报告 9
1.工程名称:金壁贯融3#、4#、6#楼
2.事故发生时间: 09年10月 27日 5:00到5:30
3.事故类别:
4.事故级别:
5.事故详细经过:(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施工现场用电乱接乱拉,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现场存在着安全隐患,我们今后一定要吸取教训,加强管理,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责任到每一个岗位,并坚决按贵局下发的《强制性决定书》暂时停工整顿。
二、工地安全事故发生原因:
虽然司机xX麻痹大意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这次事故发生不是偶然的,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
1、现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专职安全员未采取严格控制车辆作业;
2、现场作业环境差,机械设备及临时电线架设零乱;
3、现场文明施工差,临时道路混乱;
4、现场管理人员对处理突发事件缺乏应急能力,重视不足。
三、工地安全事故处理结果:
1、工地全面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自检合格后再申请复工;
2、责成事故责任人(司机xx)承担伤者医疗费用;(已落实,附双方和解《协议书》。
3、召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会议,举一反三,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已形成《会议纪要》。
4、对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及监理单位负责人进行警告处分;
5、要求施工单位补充调整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四、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采取措施:
1、当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带当事人到现场办公室处理,如果发生争执及时制止,控制事态扩大,不因小事故而引发大问题。
2、发生事故后,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控制事态发展,指挥抢救伤员,并视事故严重程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发现场无法控制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打电话向有关部门求助,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3、事故平息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对应急预案的整个过程进行评审、分析和总结,找出预案中存在的不足,并进行评审及修订,使以后的应急预案更加完善,遇到紧急情况能处理及时。
4、在今后的工作中,项目部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可靠性,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
5、当新员工进场时,项目部应及时组织进行以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6、对于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工地,要求门卫进行检查登记,由项目部统一指挥管理。
7、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安监局及住建部对工地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安全和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对违反者要有完善的处罚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 10
一、基本情况
1、企业详细名称: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羊仙坡北路82号
2、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7月19日
3、事故地点:净水厂进水提升泵房
4、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5、事故原因:20xx年7月19日10时25分施工班组在净水厂厂区进水提升泵房拆除2#轴流泵,吊装过程中由于悬挂3吨葫芦的钢丝绳加固不到位,导致葫芦滑脱,轴流水泵掉落。
6、事故严重级别:轻伤
7、伤亡人员情况:
8、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
9、本次事故经济损失: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
二、事故详细经过
20xx年7月19日,按照施工进度要求,施工班组人员对净水厂厂区内进水提升泵房2#轴流泵进行拆除。钳工刘寿满、沈家聪小组按施工进度计划要求,来到净水厂东南角进
水提升泵房,对2#轴流水泵拆除、吊装。小组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考虑到轴流泵泵体重量约2吨,选用2个3吨葫芦进行起吊。施工人员刘寿满、杨涛、周磊保明翰、刘龙、张荣发、肖曹亮把2个3吨葫芦挂在前一天吊装到位的工字钢横梁上,并对悬挂葫芦的钢丝绳进行加固,大约9时30分,钢丝绳加固完成,准备工作满足施工条件,开始对2#轴流泵起吊,保明翰、刘龙、张荣发、肖曹亮4人轮流拉两个3吨葫芦,2#轴流泵泵体开始起吊。
大约10时25分,2#轴流泵泵体起吊至2/3位臵(悬空高度约1。5米)时,轮流到保明翰继续拉葫芦,东面悬挂葫芦的钢丝绳与工字钢打滑,导致悬空的泵体下落,砸中保明翰左脚脚趾,造成实习生保明翰左脚脚趾骨折2根、脚掌多处挫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调查人员名单(签字)
2、事故有关材料
3、现场照片
事故调查组
x年x月x日
事故调查报告 11
20XX年4月1日,17时40左右宁波市华宇乡办煤矿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共死亡26人,伤10人,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时值)。事故发生后,由主管部门会同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派员参加,赴事故现场勘察,指导处理善后事故,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了调节检查工作,现将事故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工程概况
华宇乡办煤矿。设计年产量3万吨,实际年产量6万吨。立井开拓, 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及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它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严格执行;
⑷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主要负责人及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⑸教育各负责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⑹工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在开工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
⑺工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六、处理意见
⑴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追究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⑵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
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⑷由市安监局对本起事故调查结果和其他事宜进行通报
事故调查报告 12
编号:MCID-M&R-20__- Equipment numbering 设备编码:
Equipment name设备名称:
Break down date设备中断日期:
Break down start time 设备中断开始时间:
Break down recover time设备中断修复时间:
Break down damage code故障类型:
Break down damage part故障部件:
Break down Description with photos 故障描述(附照片)
Break down root cause and analysis故障原因与分析
Maintenance status处理情况
Improvement action 改进措施
Responsible Reporter Engineer汇报工程师:
Maintenance/FE/PM Engineer 维修/厂务/预防维修工程师:
Maintenance/FE/PM Manager 维修/厂务/预防维修经理:
事故调查报告 13
X年X月X日X时X分,位于XX市路号的XX单位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X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XX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干规定,经XX市政府同意,成立了由XX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及XX部分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专家鉴定和多方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和性质。
一、事故基本情况
此部份内容是事故调查中管理责任认定的事实根据,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干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
2、单位及相干职员资质情况;
3、事故点事发前的不安全状态;
4、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5、所在地政府及相干负有职责的部分的安全监管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济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客观地描写事故发生、抢救直至救出最后一位遇难者(或伤者)为止的整个进程。
重点描写事故演化进程中事故触发、发展、扩大的状态;场所、设施、装备、装置的变化状态;人的违章违规行为。
2、应急救济情况
简单先容事故应急救济情况,如有必要也可简单先容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酿成的职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伤亡职员情况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缘由和事故性质
1、事故发生的缘由
(1)直接缘由
主要从现场勘察和事故经过中概括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2)间接缘由
主要从报告的第一部份基本情况中概括失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及部分监管方面存在的缺陷。
2。事故性质
主要认定事故是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职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职员;
2、建议给予党纪和行政处罚的责任职员;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职员;
4、建议依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责任职员。
责任职员的责任认定按以下模式表述:姓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分管业务、任职时间、违法违规事实(多条分号隔开)、负何种责任、根据何规定(条款)、建议给予何种处罚(处罚)。
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按以下模式表述:单位、违法违规事实、违反何规定(条款)、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六、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要针对事故发生的缘由,提出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避免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应从管理、设备和职员培训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
七、附件
1、调查组的组建
包括两项内容:
(1)调查组组建文件;
(2)调查组职员名单(表格),表格名为事故调查组职员名单,内容包括职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调查组内职务、签名。
2、故现场示意图
图形用A4纸按比例绘制(建议使用CAD制图),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图中要反映事故现场装备、设施、装置的布置、事故地点名称、位置(注明间隔尺寸)、伤亡职员位置及倒向、有关装备、设施事故前后位置等。同时须标明图题、指向标、比例尺、图例和题名等要素。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明细
4、事故伤亡职员情况
建议以表格情势列失事故伤亡职员情况,表名为事故伤亡职员名单。内容包括伤亡职员姓名、籍贯、年龄、工种、培训情况和伤害程度等。
事故调查报告 14
20xx年9月6日上午7时29分,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城东塬通村公路0公里+450米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1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甘肃省委书记xxx、省长刘伟平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做好节日期间交通安全工作,强化县乡道路交通管理,总结事故教训,依法依规查处事故,举一反三,坚决防止违规超载问题,杜绝类似事故发生,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的规定,20xx年9月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庆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三个小组),邀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和环县人民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肇事驾驶人李xx,男,汉族,生于xx年2月20日,家住甘肃省合水县太白镇苗村,身份证号,无机动车驾驶证,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40分死亡。
(二)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甘M25656号“时风”牌自卸三轮汽车,20xx年6月24日初次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xx6月23日,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甘肃省庆阳市环县虎洞乡高庙湾村药王洞队张鑫峰。车辆驾驶室核载2人,核定载质量0.5吨,发生事故时驾驶室乘坐2人,货厢内乘坐12人。
(三)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庆阳市福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20xx年9月20日经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峰分局批准注册成立,注册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北城巷205号,法人为祁福明,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可以开展造林、城镇绿化、经济林和花卉等苗木生产经营活动。
(四)事发路段情况
事发路段属于环县通村公路C011线(环县环城至城东塬村),路线全长6.292公里。设计时速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6.5米,行车道宽4.0米,路面结构为沥青碎石面层。最小半径为15.1米,纵坡值12.9%。弯道外侧路肩设有凸面镜一面,现场来车方向50米、前方100米处各有弯道警告标志牌一块。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甘肃省农村公路村道工程技术标准》。事故发生时天气阴天。
(五)检验鉴定情况。
1、尸体检验情况。经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11名死者尸体进行检验,8名死者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多脏器损伤死亡,3名死者系颅脑损伤死亡。
2、车辆技术检验鉴定。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甘M25656号“时风”牌自卸三轮汽车转向系统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制动系统左后制动分泵陈旧性漏油(皮碗胀开,局部脱出泵体),左后制动鼓局部发蓝有过热现象,分析认为,该车制动系统事发前不符合GB7258x20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基本要求,当时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正常;事故发生时三轮汽车瞬时车速为37—39公里/小时(路段设计时速20公里/小时);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变速箱完好,工作正常;事发时该车档位为空挡。
3、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情况。经委托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驾驶人李世存血样血液酒精含量为0。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xx年9月6日,庆阳福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属施工队负责人段振孝带领12名工人乘坐李世存(施工队工人,无驾驶证)驾驶的甘M25656号自卸三轮汽车从环县环城镇城东塬村住地向七里沟方向沿通村油路行驶,其中部分人员去七里沟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补种树苗,一部分去环县县城。7时29分,车辆由北向南经过环县环城镇环城至城东塬通村公路0公里+450米处下坡向右急弯路段处,车辆失控向左侧翻,与道路外侧防撞墙相撞,造成2人当场死亡,9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xx年9月6日7时32分,环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附近群众报警后,立即安排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赶赴现场,按要求逐级上报了事故情况,庆阳市交警部门迅速启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夏红民副省长(庆阳市委书记)和庆阳市领导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力以赴开展伤员救治工作。省政府公安、安监、卫生、农牧等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导事故救援工作。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截止9月8日,11名死者均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得到了相应赔偿,3名伤者已转入庆阳市人民医院治疗,伤势平稳,受害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世存无证、非法驾驶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基本要求的自卸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在急弯下坡路段空挡行驶,超过道路设计速度,造成车辆失控侧翻,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下属的施工队安全管理混乱,长期放任施工人员无证驾驶农用三轮汽车和施工人员违规乘坐农用三轮车,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下属施工队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所属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施工队人员无证驾驶农用三轮汽车和施工人员违规乘坐农用三轮车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3、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作为环城镇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专职机构,对外来施工队的驾驶人、农村机动车情况摸排不到位,未及时将驾驶人李世存,甘M25656号自卸三轮汽车纳入交通安全管理站管理范围,对于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4、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党委、政府对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督导不到位,对农村道路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5、庆阳市环县交警大队加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队牌子,作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机构,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指导督促不力,未及时发现庆阳福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施工队在辖区路段无证驾驶,货车违规载人的违法行为,对于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
6、庆阳市环县县委、县政府对县交警大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督导不到位,对相关部门农村道路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于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庆阳市环县“9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xxxx,甘M25656号自卸三轮汽车驾驶员,无证驾驶且违规使用货车载人,在通村道路下坡急弯路段行驶时临危处理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xxxx,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下属施工队负责人,对施工队务工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工人李世存长期无证驾驶农用汽车及违规载人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因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xxxx,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行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未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对务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1.xxxx,中共党员,环县环城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站干部,负责农村道路安全管理工作。对外来驾驶人、农用车辆的摸排不到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xxxx,中共党员,环县环城镇副镇长,兼任环城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站长。对辖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外来驾驶人、农用车辆的摸排不到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3.xxxx,中共党员,环县环城镇镇长。对辖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督促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落实对外来驾驶人、农用车辆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xxxx,中共党员,环县环城镇党委书记。对辖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xxxx,中共党员,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秩序巡查工作。对辖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采取管控措施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事故车辆无证驾驶和违规载人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xxxx,中共党员,环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县公安局局长。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进行行政记过处分。
7.xxxx,中共党员,环县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对政府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进行行政记过处分。
(四)相关问责建议。
1、建议庆阳市安监局对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给予50万元经济处罚。
2、建议庆阳市人民政府向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建议责成环县人民政府向庆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整改措施建议
庆阳市环县“9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果非常惨痛,影响十分广泛。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六打六治”打非治违活动和,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强化基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庆阳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地方行政首长要对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将政策适当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倾斜,强化对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管理人员配置,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
(二)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
环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的监管力度,不断强化对辖区各类车辆、驾驶人和的管理,及时发现乡村道路上各类行车行为,力争将安全隐患消除在源头和萌芽状态。加大对农村道路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方面的支持,不断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改善农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引导农村客运交通健康发展,建立农村道路客运网络,提高农村道路客运覆盖率。
(三)强化重点车辆的全过程监管。
庆阳市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驾驶人培训和考核管理,特别要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从业资格审核与培训考试,严把驾驶人聘用管理关。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力争实现客货运驾驶人从业情况、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信息共享。不断加强长途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农用低速载货汽车、公交车等重点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检验、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加强重点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对安全状况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和通过检验。
(四)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相关管理部门要在吸取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加强公路巡逻管控,下大力气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超限、违规运输危险品、无从业资格驾驶营运车辆、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农机部门负责整治变型拖拉机超速超载、违规载人、无牌无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的各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开展交通安全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工作,借助多种宣传载体和媒介,教育群众乘有证车、安全车,自觉抵制货运车辆非法载客、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强化对驾驶人、农村群众、学生等重点群体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事故情况报告 15
根据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我公司于20xx年3月开展了消防安全自查、自改行动,目的为更好的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杜绝消防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从而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稳定运行,现将3月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消防安全责任
我公司已于2月向辖区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相关情况。公司已红头文件确立了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建立公司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
二、消防安全制度
根据消防法与国家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了《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内分设有用火用电、安全疏散、防火巡查、消防设施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燃气和电气设备管理、易燃易爆防火防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消防安全考评和奖罚、义务消防队及微型消防站等相关管理制度。
三、三自主两公开一
公司设立有“三自主两公开一”公示栏,公示栏内重点对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信息及职责进行公示,并针对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如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概况、消防评估、消防隐患排查、每日防火巡查等信息进行公示,以及社会消防安全。
四、“四个能力”建设
1、公司建立每日防火巡制度,各部门参与每日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并填写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对现场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可以第一时间进行整改落实,防止隐患扩大化。
2、根据公司应急事故处置预案与消防安全应急预案要求,公司全员为义务消防员,在发生火灾隐患时通过日常消防安全培训可做的初起火灾的扑救能力,并且公司建立有兼 职义务消防队,预案启动义务消防队可在3分钟内到达火灾现场,义务消防队受过专业的消防技能训练可基本掌控初起火灾扑救与救援。
3、公司每年进行两次涉及消防安全的应急演练,6月份开展应急突发事故救援综合演练和12月份的应急疏散逃生演练,通过每年的演练让各岗位员工熟练的掌握应急逃生的能力和懂得会报警、会疏散、会扑救消防常识及技能,并通过演练每年对预案进行完善更新。
4、公司每年会不少于4次邀请专业消防安全机构派遣专业人员来公司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消防通道
现场消防标识牌清晰,消防通道畅通,道路规划有消防车专用车道,通过对现场检查,各安全出口标识清晰,通道畅通。
六、消防控制室
公司设立有消防控制室,控制室值班人员考取有专业消防操作资格证书,熟悉公司消防应急预案流程,每日值班人员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七、消防设施管理
公司与专业消防机构签订有消防设施维保协议,每月由专业消防机构派遣专业人员前往我公司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并每年由符合资质的专业消防机构为我公司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现场消防器材由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目前现场灭火器检验更换日期为20__年1月,压力值正常瓶体完好。
八、消防安全标识
公司所有消防箱全部粘贴消防专用标识贴纸,标注消火栓与灭火器的使用操作方法,消防箱全部贴封条,非紧急情况禁止开启。现场道路放置消防通道标识,重点部位标识有禁止明火、禁止拨打电话等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九、微型消防站建设
公司建立有微型消防站,并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消防应急救援装备,如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消防战斗服、防火服、破拆工具、消防防化服等,义务消防队员经过专业消防技能培训,具有一定的消防救援能力,同时接受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指挥调度,2月份曾被调遣参加陵川森林火灾扑救救援工作。
十、消防档案
按照消防相关规定,公司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资料全部统一入档,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目前存在的问题档案信息内容不够全面,日后将对消防档案管理进行进一步完善并且标准化管理。
事故调查报告 16
一,程序方面:
从立项,规划,设计,报建,招标,施工图审查,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估,消防安全评估,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等等,在各道程序关卡上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手续是否合法齐全?
二,组织方面:
各参建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相关人员是否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上岗证书?证书是否合法有效?现场相关人员是否齐全在岗?是否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三,实体方面:
所采用的是什么设计、施工、监理规范?结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所采用的参数是否齐全适当?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方案、计划执行?是否按期进行各项观测?是否发现异常并发出警报?
四,其他方面:
包括气象异常和其他外部干扰情况。
在全面了解情况之后,才能发现问题。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分析出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以及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对事故性质(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应做出判定;对事故工程应做出报废,返工,修理,补强等处理意见,同时分清各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发现有刑事犯罪,应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调查报告出台前还应当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讨论,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加以说明。这样写出来的调查报告才能有根有据,有理合法。
事故报告 17
20xx年xx月xx日中午12点左右,一辆由华坪红砖厂自派的自卸翻斗车()运送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xx县新城区,在新区建设住宅二期工程30栋旁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卸出车内的砖块,司机就擅自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后车门未处置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农民工沙尔哈的头部,造成沙尔哈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xx县医院,由于伤势较重,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12点37分,刘立国打电话到xx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报案,称工地上一人被下砖的车门打着了,在送往医院抢救,不明白是否死亡。接到报案后,县建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徐礼芳及安全监督站的两位同志李金峰和杨志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同时安监局的杨新红副局长、毛应国、杨凯龙及大兴镇派出所的杨祖所长等单位同志到了现场,全面展开了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置工作。午时,县人民政府和军强副县长进一步做了批示。5月5日上午9:00时左右,县安监局召集了监察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过现场勘查,证人询问
、查看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和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教育记录等,到目前为止,事故情景已基本调查清楚,现将事故调查情景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背景情景
xx公司是经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到开发xx新区建设的施工企业,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发生事故的车辆是砖厂自派的,运红砖到工地上卖砖给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没有签订安全生产职责状。该车车主是杨文华,与司机李勇(身份证号:)是属舅侄关系。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
20xx年xx月xx日中午12点左右,自卸翻斗车运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xx县新区开发建设住宅二期30栋旁,在自卸车翻斗车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云P13531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就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上翻的后车门未处理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沙尔哈头部,造成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县医院,经医院全力抢救,由于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同时报告给安监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等有关部门。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其中:沙尔哈,彝族,死亡,身份证号: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李学华,彝族,轻伤,现已经出院,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划》的要求,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运砖车辆驾驶员李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死者沙尔哈和同伙违反操作程序,违反劳动纪律,在自卸翻斗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时,没有固定好后车门,就在后车门下作业,造成后车门下落,并击打到沙尔哈的头部,至使沙尔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xx县建设局对该建筑企业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漏洞和盲区;
2、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对该公司所雇用的农民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该公司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是造成事故的根源所在。
三、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取证后认定:20xx年xx月xx日上午12:00时左右发生在xx县新城区二期工程事故属违章指挥、违章违规作业造成的安全生产职责事故。
四、事故职责的认定及对事故职责人的处罚
xx公司xx项目部有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没有按制度对现场的施工作业进行认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职责,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xx项目部处以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沙尔哈及同伙违反劳动纪律,在没有支撑稳定好后车门的前提下进行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职责,但因沙尔哈已经死亡,同伙属于弱势群体,其处罚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xx项目部承担,不再对其进行处罚。李学华等人重返生产一线前需要理解县建设局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提议。
1、提议县建设局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结合“全县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建筑施工行企业业现场管理混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等现状,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严厉打击现场管理混乱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杜绝事故相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2、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企业对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异常是设备和人员监管不力,经过对事故的认真分析,特提出以下整改提议:
(1)明确内部安全管理分工和职责;
(2)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把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到人;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设备检修;
(5)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6)加强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和人员来往登记制度。
(7)对原材料的往来管理进行专人指挥,并跟踪督促落实。
(8)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脚手架、施工机具、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施工现场等部位加强管理。
